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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等。
1.开业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开业登记地点
一般情况下是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30日内)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取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l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
(4)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提示】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适用范围
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限要求(30日)
企业自变更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3)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其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提示】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l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适用范围和时限: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 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开业和变更均为30天,注销为15天。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日。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4)纳税人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6.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申报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