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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重要考点:现金结算

2016-06-12 15:02 来源:财考网 

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财考网整理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需掌握的知识点,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顺利取得会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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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结算的范围

1.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

2.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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