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三)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四)提示付款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提示】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五)其他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3.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4.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