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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的分类

2016-03-09 16:00 来源:财考网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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