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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财经法规》:银行卡账户

2016-03-21 16:16 来源:财考网 

 一、申领、注销和挂失

1.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

【注意】陷阱:全体公民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意】持有附属卡者也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注销

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支付现金。

3.挂失

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贷记卡 准贷记卡
区分标准 先消费后还款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优惠政策 ①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②最低还款额——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注意1】二者只能享受其一【注意2】支取现金不能享受优惠 透支期限为60天
存款利息 无(同储值卡) 有(同借记卡)
透支利息 按月计收“复利” 按月计收“单利”

三、单位卡与单位人民币卡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注意】单位人民币卡为借记卡不得透支,单位卡为信用卡可以透支。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其他规定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进行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

2.银行卡收费

收费是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3.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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