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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