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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或因为职工失职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而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等;
(二)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的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四)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五)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例题】甲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发生材料毁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0 000元,赔款尚未收到。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 000
贷:材料采购 50 000
【例题】承【上例】,上述保险公司赔偿款如数收到,甲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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