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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十一章第四节其他应收款

2014-11-14 08:53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一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

一、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或因为职工失职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而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等;

(二)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的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四)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五)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例题】甲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发生材料毁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0 000元,赔款尚未收到。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 000

  贷:材料采购 50 000

【例题】承【上例】,上述保险公司赔偿款如数收到,甲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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