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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货币资金
第二节 银行存款
(四)支票结算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办理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在签发支票时内容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
票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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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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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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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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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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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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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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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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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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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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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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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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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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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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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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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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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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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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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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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汇兑结算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较慢;电汇速度快,但费用比较高。
(六)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一般为10 000元;但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八)信用卡结算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企业按规定填制单位卡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银行为申请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九)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总结】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适用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仅适用异地
(3)电汇同城和异地均适用
(4)银行卡同城和异地均适用
(5)银行汇票同城和异地均适用
(6)银行本票同城适用
(7)支票目前同城和异地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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