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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七章第一节财产清查概述二

2014-11-06 09:38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清查对象: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各项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全面清查的适用范围:(多选)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2.局部清查

清查对象:(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1)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应同银行核对一次。

(3)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清查时间是否有计划)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根据事先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多选)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安排计划,而是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更换财产物资、库存现金保管人员。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

(3)有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

比较:

1.定期清查的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如:年终决算是全面清查、库存现金清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的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如:单位合并是全面清查,自然灾害损失是局部清查。

【例题·多选题】下列需要进行全面财产清查的情况有( )。

A.年终决算之前

B.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C.更换财产物资、库存现金保管人员时

D.单位财务科长调离时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年终决算之前和企业股份制改制前属于全面财产清查。

【例题·多选题】进行局部财产清查时,正确的做法有( )。

A.现金每月清点一次

B.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C.贵重物品每月至少盘点一次

D.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二次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库存现金是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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