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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九

2014-06-23 16:58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六、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2.银行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收款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判断题】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汇出银行可以办理退汇的是( )。

A.该汇款尚未汇出

B.汇款人与收款人未达成一致退汇意见

C.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D.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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