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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

2015-06-26 14:42 来源:财考网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大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地方人大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利比较

 
监督权
审批权
撤销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编制、执行、提案、报告。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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