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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基础》知识点:财产清查结果处理

2015-06-26 14:31 来源:财考网 

1.审批之前的处理

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填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2.审批之后的处理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借方发生:发生的盘亏,批准转销的盘盈。

贷方发生:发生的盘盈,批准转销的盘亏。

借余:待处理净亏损

贷余:待处理净溢余

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亏数、毁损数和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盈数;

贷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和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亏及毁损数。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所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在期末结账后没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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