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2)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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