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大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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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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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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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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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
地方人大 |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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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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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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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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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
地方人大常委会 | 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 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 |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编制、执行、提案、报告。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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