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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开具要求

2015-10-20 15:58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财考网整理了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多选题】下列有关发票的表述中,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 )。

A.经营业务已经发生,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时,才能开具发票

B.开具发票应按编号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C.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D.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所以C选项错误。

【判断题】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逐联顺序填开,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逐联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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