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会计从业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5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2015-10-20 15:56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财考网整理了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意】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申报纳税:自XXX之日起15日内。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一般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有外管证→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无外管证→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未在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单选题】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不包括( )。

A.1日

B.7日

C.1个月

D.1个季度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单选题】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内缴纳税款。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