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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减免税

2015-10-20 15:55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财考网整理了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例】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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