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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十

2014-08-14 08:42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3.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实施监察。

4.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本节内容回顾】

1.政府采购的主体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政府采购的对象

5.政府采购的原则

6.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7.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8.采购代理机构——中介机构

9.政府采购方式(五种)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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