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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

2014-08-08 10:26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例题•单选题】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 )确定并公布。

A.财政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 )。

A.某外商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

B.某国有独资公司采购生产设备

C.某体育局用体育经费拨款购买体育设施

D.某建筑公司承揽了国家的某项重点工程新建项目而采购建筑材料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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