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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七、预决算的监督
4个监督主体: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财政、审计部门
(一)权利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注意】人大只能执行事前及事后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