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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十

2014-08-06 09:58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批权——各级批各级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备案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例题•单选题】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 )审查和批准。

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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