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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五

2014-07-29 09:19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地方人大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注意】

①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批准权: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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