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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四

2014-07-21 11:36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例题•判断题】企业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复业后与其他发生的纳税义务一起申报纳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而不是在复业后办理。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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