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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时间——自……起30日
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提供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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