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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二十三

2014-07-17 10:29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从所得中扣除应纳税额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例题•多选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有( )。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应该是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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