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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十一

2014-07-09 10:57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同增值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委托个人(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委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例题•判断题】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判断题】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解缴。( )

【正确答案】√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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