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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税收概述八

2014-06-30 09:36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6.计税依据(计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包括: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一次性减税免税

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

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

扶植发展型减税免税

(2)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举例】某类税种起征点为1000,超过起征点税率为10%

ABCD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D2000元

假设: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 (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D应纳税=2000×10%=200(元)

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 (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D应纳税=(2000-1000)×10%=100(元)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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