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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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