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会计从业 > 复习指导 > 正文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税收概述五

2014-06-27 11:18 来源:财考网 

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营业税)

相关信息: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汇总

推荐栏目:北京会计从业考试培训班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相关资讯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