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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注意】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等)。
【提示】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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