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下半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网校为了帮助参加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整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总结】
责任 主体 |
违反会计法规行为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
单位 | 3000—5万 | 5000-10万 | — |
直接责任人 | 2000—2万 | 3000-5万 | 5000—5万 |
【本节内容回顾】
1.《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种类(4种)
2.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10+4)
3.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罚款部分,注意什么情况下责令限期改正,什么情况下通报
4.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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