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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税种表格总结:房产税

2014-05-23 10:30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房产税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比例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对象:
房屋,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征收;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独立于房屋之外(围墙 水塔等不证)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④无租使用的,使用人代缴(按核定租金)
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籍个人也交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1.2%
1、房产原值,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交付使用次月。
4、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A、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不交营业税
B、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有可能分段计算)
5、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8、从价计征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每单位建筑面积地价*2)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税率:12%;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4%;从租12%(按年计算)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出租、营业用房,征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和危房,经鉴定,停止使用后免②地下人防设施,③半年以上的大修停用房,大修期间免征。④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⑤非营利医疗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⑥基建工地临时房,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转让的,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征纳。⑦邮政部门的,在征税范围以外的不再征税。⑧向居民供热并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用房(向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免;其中有向非居民供热的,按收入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和廉租住房,暂免。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自有房、房管部门出租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向居民出租的私有房⑩安置残疾人大于等于25%且10人减免(土地使用税)。11-1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13-15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农贸市场免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模一样)
终止房产纳税义务 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同土地使用税)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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