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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纳税义务人: 纳税范围: |
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计税依据:纳税人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税率的规定在每个范围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5倍。 |
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之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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