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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责任

2014-08-19 09:10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

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

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依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票据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5.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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