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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4-08-18 09:09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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