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的概念

2014-08-15 09:18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广义 

包括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 

狭义 

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熟悉)

类别

具体内容

含义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只有在汇票中,有承兑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为了证明占有的事实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推荐阅读:初级会计培训课程  初级会计考试培训班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