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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掌握)
(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伪造 |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变造 |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其他记载事项 |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 |
应在其前加“零” |
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
应在其前加“壹” |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