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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时间衔接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不得调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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