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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收优惠及纳税
一、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 “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