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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项目 |
税率 |
扣除标准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1)2011年9月1日前月扣除2000元;9月1日起月扣除3500元(附加扣除月4800元) |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三)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方法——按“工资、薪金所得”。
(四)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1.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 “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综合收入:重点关注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利息等计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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