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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申报——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纳税期限
1.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月计征,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对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及转让、偶然所得等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次计征,并在次月15日内预缴税款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若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