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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一)两种行为的含义及税务处理
两种行为 | 含 义 | 税务处理 | 举 例 |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 |
兼营行为 | 兼营货物与非应税劳务行为 |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提示】易出现判断题。 |
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
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行为 |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同时还开展汽车租赁业务 |
(二)两种行为的区分
(三)两种行为中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注意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