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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类别 |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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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
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
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社会现象,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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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 |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
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结果 |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 |
合法行为 |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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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
积极行为(作为) |
消极行为(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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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行为 |
非表示行为: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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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
单方行为: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
多方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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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要式行为 |
非要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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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
自主行为 |
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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