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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

2014-05-26 14:07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类别

解释

(一)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社会现象,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注意: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作为)

消极行为(不作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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