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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票据的一般规定

2014-11-26 15:56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2】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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