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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2014-09-24 18:12 来源:财考网 

为了方便备战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

(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等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颓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颓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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