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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答疑:仲裁的特征与原则

2016-08-01 14:07 来源:财考网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答疑资料,答疑老师根据学员备考过程中,提出的【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分别是什么呢,怎么判别?】问题,作出的答疑如下:

【提问】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分别是什么呢,怎么判别?

【答疑】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以上答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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