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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济法基础》预习: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6-07-19 11:32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预习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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