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预习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链接】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链接】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示】用于租赁的房屋,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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