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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2016-07-19 11:23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预习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提示】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链接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链接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

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财考网原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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