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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房产税纳税人

2016-07-19 11:18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预习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人,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房产税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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