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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财产租赁所得

2016-07-19 10:00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预习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财产租赁所得

1.税目

“出租”(转租)财产所得。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注意】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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